組織章程
捐助章程
101年 8 月 22 日第一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107年 10 月 05 日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108年 10 月 25 日第三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肯 納自閉症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由社團法人台中市自閉症教育協進會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詳如財產清冊詳如財產清冊)。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中市。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中區民族路 157 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基金會、院(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後正式成立。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六條
本會各項社會福利目的事業如下:本會各項社會福利目的事業如下:
一. 關於自閉症為主之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與培訓事項。
二. 關於自閉症為主之身心障礙者支持與生活重建服務。
三. 關於自閉症為主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四. 關於自閉症為主之身心障礙者教育服務。
五. 關於自閉症為主之身心障礙者長期照護服務。
六. 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法,社會救助法辦理之業務事項及推展前述目的事
業有關之專業研究、服務、權益倡導、出版、宣導、教育訓練,人才培訓等。
七. 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八. 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九.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十.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委辦事項。
第七條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的事業支出,不得少於總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第三章 董 事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本會置董事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創設人遴聘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者。
第九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本會置董事長一人,對內為董事會主席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以書面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聘事宜。
第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普通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決議應有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章 基金(財產財產)、會務管理及人員遴聘
第十六條
本會基金、財產及會務管理由董事會管理之;並得依會務需求設置各功能編組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研擬並審議通過實施。
第十七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會議通過聘任之。董事不得兼任事務員。
第十八條
本會為謀會務之發展,得聘具有專家、富有聲望之人士擔任顧問,由董事長聘任之。
第十九條
本會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觸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品行不端,足以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七、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報主管機關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指導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財產總額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或年收入壹仟萬元以上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贈)之款項,均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捐助(贈)如為不動產,該不動產應屬無設定負擔,並應即依法且無條件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予本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只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五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後,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永久設立,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應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政府或性質類似之社會福利及慈善團體(機構)。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章程修訂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臺中市政府核備後施行。